兰价办发〔2017〕79号
兰州市物价局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基准价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住建局、房管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甘发改服务〔2013〕2188号)和《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兰价办发〔2016〕139号)的规定,制定《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报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同意,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对应《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四星级最高、一星级最低,星级服务等级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越高。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等委托方根据物业服务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拟定星级服务等级,在相应星级服务等级的收费基准价标准内通过招投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新建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房项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或通过招投标确定收费标准时,不得约定四星级服务和对应的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或直接向业主征求意见等方式明确新的星级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调整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导实施。拟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在专有部分占已交付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已交付物业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生效。
四、物业服务收费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严格按《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进行公示。
五、物业服务的测评与监督
县区政府负责牵头组织辖区物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街道、物业小区业主自治机构等共同对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测评。市物业管理协会积极对测评工作提供全程技术支持,并将测评结果与物业企业信用档案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管,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六、执行时间要求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5日执行,执行期三年。收到本通知后,如物业服务合同期未满,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可仍按合同约定执行。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附件: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
兰州市物价局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5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兰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印发 |
LZ[2017]24-WJJ2 共印700份
附件:
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
项 目 | 物业服务星级等级对应收费标准 | ||||
四星级服务 | 三星级服务 | 二星级服务 | 一星级服务 | ||
高层住宅 | 1.90 | 1.70 | 1.45 | 1.20 | |
多层住宅 | 1.10 | 0.90 | 0.65 | 0.40 | |
装修 期间 收费 | 装修期间物业服务费 一次性收取) | 高层住宅加收3.50元/平方米(第1层按3.0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加收3.00元/平方米 | 附注: | ||
装修垃圾清运费 一次性收取) | 6.00元/平方米 | ||||
装修押金 | 高层住宅3500.00元/户;多层住宅2000.00元/户 | ||||
装修人员 出入证工本费 | 5.00元/个 | ||||
重要说明: 4、带电梯住宅第1层或未设置电梯出入口的其它楼层,约定标准时应降低25%,但需乘电梯才能出入的除外。 |